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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三十三章 重审与否

作者:墨观澜 返回目录

杨清源听到传音之声,心中警觉。


他一直就觉得大周皇宫的防御偏弱。明面之上只有曹正淳和雨化田两个洞玄境护卫宫城。


锦衣卫四大指挥使,实力不明,且时常出京办事。


这样的防卫力量,对于大周帝国的最高领导者来说,还是弱了一些。


虽然曹正淳在洞玄之中,也是难得的高手,但是并非没有对手。


一个洞玄牵制常年宿卫宫中的曹正淳,再来一个就足以让宫中大乱。


现在这个传音,验证了杨清源的猜想。


这大明宫的守卫力量,可不像看到的那么简单。


刚刚传音之人绝不是洞玄境的武者。


杨清源的天遁传音,不同于普通的传音之法。一般的传音就像是明码电文,在能找到频率之后,就能勘破其中的所言。


所以窃听者的武功高于传音者时,就有很大的概率能知道传音内容。


而天遁传音不同,天遁传音就像是加密的电文,且频率变幻不定,不知道解密方式的人,想要破解传音内容,概率极低,虽然达不到旭日西升的概率,但是和朝阳北起差不多!


这门道家秘传绝技,鸡肋的很。


刚刚传音警告杨清源的人,能够破解杨清源的天遁传音,必然也是精通此道的道门高手。


一般的洞玄高手也不能让杨清源丝毫察觉不到位置。


而且从他对张三丰的称呼来看,辈分不低!


就在杨清源猜测身份的时候,周帝已经开始问话。


“你敲响登闻鼓,想必是有冤情!”


“皇上陛下,我儿子没有杀人,他是读书人,为人忠厚,不会杀人的!”


说着,李阿婆就手中的状纸双手举过头顶,“求皇上陛下明察,还我儿一个公道!”


曹正淳上前接过状纸,在检查过,确认没问题之后,才递到了周帝的面前。


周帝简单地看了一下,写得很模糊,通篇都在说,她的儿子如何纯孝忠厚,却没有任何足以证明人犯无辜或是案件存疑的证据。


“朕知道了!”


说着便看了曹正淳一眼,常年随侍的曹正淳一下便知道周帝的意识。


“还请随我到一旁休息!天子必然会严查此案!”


说着曹正淳便让一个小太监将李阿婆带了下去。


周帝将手中的诉状递给了程青松众人传阅。


“李守杀人奸淫抢劫一案,你们可有印象!?”


京畿地区如此大案,作为大周最高政法机关的领导,怎么可能不知道呢?!


直属此案的刑部尚书卫东来率先开口道,“回禀上位,此案理应由刑部管辖,但是由于人手不足,还要前往这州郡提点刑狱,纠察冤案,故而将此案授权给万年县办理!由刑部督办和复查!”


“嗯!”周帝点了点头,六部缺人不是一天、两天的事情,授权办案也是刑部的惯例了!


“结果如何?!”


“此案由刑部郎中,赵琛照督办,并由刑部员外郎黄烨在京畿提点刑狱,纠察冤假错案之时核查,应当是没有问题的!”


说到最后,卫东来的愈发小声,底气也不足,要是没问题,人家为什么要进京来越级上诉?!还敲响了十年未响的登闻鼓?!


要知道,一旦未能查实,那就是诬告。


八十庭杖加流放三千里,可不是闹着玩的!


周帝没有说话,转头看向了一旁的程青松!


“程卿,都察院可知此事!”


“京畿诸县事宜,具体由左佥都御史李寻欢负责!”程青松身为都察院的一把手,要管的事可比卫东来多得多,而且刑狱也不是都察院的本职,自然不可能如卫东来一样清楚。


“李卿?!”


周帝向李寻欢投去了质询的目光。


“启禀上位!此案臣是知道,都察院曾经委派京畿监察御史胡云冀巡视京畿,曾经在万年县纠察此案。


之前因为没有找到凶器就结案,万年县令曾经被胡云冀记录在案,但是后来经刑部退回之后,补充侦查,已经证据补全。”


“这么说,此案没有问题吗?!”


听完了众臣回答,周帝皱了皱眉头,又想到杨清源之前的话。


“杨卿,对此案,你怎么看?!”


而此刻的杨清源正在思考刚刚传音的人,没有仔细听卫东来等人和周帝的对奏。


就像是上课走神时,突然被先生叫到,回答问题一般,一个处理不好,就要挨罚。


可杨清源毕竟在官场混了多年,这点反应还是有的!


“臣唯伏圣裁,不敢妄言!”


这就是回答不上来的经典答案。


我才学浅薄不敢多说,陛下您说是什么?!那就是什么!


不管怎么样的局面,抛出这句话,都能暂时缓解走神的窘境。


“那你以为本案是否应当重审!?”


杨清源微微犹豫之后,便做出了决定。


“回上位,本案已然经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三家之手,况且重审与否,国朝自有律法。”


杨清源没有正面回答,但是给出了答案。


《大周律》中虽然没有对此作出详细规定,但是在去年的出台的《有关大周律若干律法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》中却有着明确的规定。


没错,这个文风,就是杨清源编纂制定的无疑。


本朝独有,别无分毫!


在杨清源编写的这套司法解释中,就有关于应当重审的法定情形。


根据《大周律》司法解释规定,有以下情况是,应当重审案件。


一、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本的判决或使原本认定的事实存疑的;


二、原判决认定的犯案事实缺乏确凿证据证明的;


三、原判决认定基本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;


四、主审官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,徇私舞弊,枉法胡判行为的;


五、案件主审官员、参审官员,与案犯有仇怨、姻亲及其他应当回避情形,但没有回避的。


六、其他有违《大周律》的行为事实。


当时出台此律法之时,刑部一时惊为天人,相比于如此详细的司法解释,刑部觉得自己就是渣滓!


但是,李阿婆儿子李守一案,却没有上述的任一情形,不符合法定重审的必要条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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